2001年1月10日,澳門特區政府(由時任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代表)與聖母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由該公司一名董事代表)簽署了一份《承諾書》,內容為啟動用後者聲稱擁有並占據的原益隆炮竹廠所在的全部地段(其中真正歸該公司擁有的屬完全所有權制度的土地為3002平方米)置換一幅位於望德聖母灣、面積為152,073平方米、鄰近氹仔島海邊馬路、用於興建一座旅遊及住宅綜合設施的土地的批給的程序。之後,經聖母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長官批准將上述位於望德聖母灣的土地分成面積分別為99,000平方米和53,073平方米的A和B兩個地段,並允許該公司將其中的A地段部份面積權利轉讓給另一間公司(聖母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可能因此而收取了500,000,000.00港元)。然而上述換地程序一直未能完成。2017年7月25日,行政長官作出批示,宣告益隆炮竹廠土地的交換程序消滅,理由是根據第10/2013號法律第86條第2款的規定,有關標的已在法律上不可能。
聖母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該決定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但被裁定敗訴。該公司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
終審法院對案件作出了審理。
合議庭指出,本案的核心及根本問題在於對《土地法》第86條的解釋和適用。《土地法》第86條第2款規定了行政當局和私人實體之間土地權利的交換須符合成比例原則及合理性原則,即當行政當局基於公共利益主動以可處置之土地的權利交換由私人實體所擁有之土地的權利時,行政當局所收取的土地的價值不可少於批給的土地的價值的一半,且承批人須以溢價金方式,繳納二者的差額。在本案中,考慮到最初計劃交換的土地的位置和面積,這一交換顯然遠未能實現該條文所擬確保的成比例及合理性,因為路氹區用於城市建設的53,000平方米的土地價值極高,甚至高出氹仔舊城區的3,000平方米土地雙倍價值數倍,這屬於眾所周知的事實。可以說差距大到了觸目驚心的程度,因此上訴人的請求顯然是不能接受的。宣告相關換地程序消滅的行政決定只不過是在法律實踐層面良好地執行了法律所規定的擬交換土地的價值成比例原則,客觀地謀求並維護了公共利益,完全看不到這項決定存有上訴人所指的侵犯或抵觸任何行政法原則或是濫用權利的痕跡。相反,相關決定是當局行使限定性權力作出的,《土地法》第86條第2款顯然並不允許進行所計劃的土地交換,因此也就必須而且自然應採取消滅程序的解決方法。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聖母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訴敗訴,維持了行政長官宣告益隆炮竹廠土地交換程序消滅的決定。
參閱終審法院第191/2020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