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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就兩宗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作出裁判


中級法院於2021年2月4日就兩宗涉及行政長官及運輸工務司司長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作出了裁判。

第一宗案件(第754/2019號案)涉及一幅位於氹仔島、鄰近卓家村路,面積為886.74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為卓開。根據相關公證書規定,有關土地僅作農業用途,且租賃期間為50年,自最初批給之日(1952年12月25日)起計至2002年12月24日。其後經承批人申請,該土地的批給獲續期至2012年12月24日。2012年6月21日,承批人再提出續期申請,但有關申請被當局否決。2019年5月20日,行政長官作出批示宣告上述土地的批給失效。

第二宗案件(第377/2020號案)涉及的土地位於氹仔島,面積19,620平方米,由三幅分別稱為「A1/A1-a」、「A2/A2-a」及「A3-2」的地段組成,相關土地最初以租賃方式批予Chiu Sin Leok,隨後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被有償移轉予德記置業有限公司。土地租賃有效期至2006年6月26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於2020年3月6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經審理後,中級法院裁定上述兩宗司法上訴均敗訴,維持被上訴的決定。

參閱中級法院第754/2019號案和第377/2020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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