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3日,甲以設立兩公司在澳門經營“推介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業務之重大投資為依據獲批臨時居留許可,並惠及其配偶乙。其後該臨時居留許可分別於2013年12月18日及2016年11月29日獲批續期,利害關係人的臨時居留許可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日。然而在2017年,甲向貿促局申請發出《確認聲明》時,該局發現甲所持有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博彩中介人准照已於2013年10月16日失效,即具重要性的法律狀況出現變更,且未能接受另一投資項目作為可獲考慮的新法律狀況,從而認定上訴人沒有維持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利的重大投資。經濟財政司司長於2019年8月13日作出批示,決定取消利害關係人的臨時居留許可。上訴人對該司長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上訴不成立,維持被訴行為。
上訴人不服中級法院的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認為存在事實前提的錯誤,及違反善意原則。
終審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認為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臨時居留制度》第18條規定,上訴人沒有在臨時居留期間維持行政機關批准其臨時居留許可時所考慮的重要法律狀況,沒有持續經營博彩業務,沒有繼續作出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利的重大投資,亦沒有在法定期間內就有關法律狀況的變更作出通知或提出合理解釋,因而導致其居留許可被取消。上訴人提出的有關事實前提錯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另外,合議庭指出行政當局的行為和被上訴裁判並未違反善意原則。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180/2020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