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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律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國旗法》、《國徽法》的決定,為切實執行決定,確保上述全國性法律在澳門特區得到正確和有效實施,特區政府根據《澳門基本法》和修改《國旗法》及《國徽法》的原則、立法精神和具體規定,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倡導居民在適宜場合使用國旗,明確居民在莊重場合可以佩戴國徽徽章,以表達愛國情感。

二、完善國旗、國徽的尺度規定,使用非通用尺度的國旗、國徽,須按通用尺度比例放大或縮小;國旗、旗桿及國徽的尺度須與使用的目的、所在場所、周邊建築物及環境相適應。

三、完善國旗誌哀的規定,並規範特定人士逝世時可覆蓋國旗的情況。

四、完善國旗、國徽的使用規範,包括禁止將國旗、國徽使用於外觀設計專利;禁止倒掛、倒插或隨意丟棄國旗。

五、完善國旗、國徽的教育相關規定,在國歌已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中小學教育基礎上,將國旗、國徽的內容納入在內。同時,在原有新聞媒體配合開展國歌宣傳工作的基礎上,相應增加國旗、國徽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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