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34/2009號行政法規〈海上客運〉》行政法規草案。 為配合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中提出“支持澳門進一步發展海上旅遊”、“探索開通澳門與鄰近城市、島嶼的旅遊路線”的政策方針,特區政府透過修改第34/2009號行政法規,完善相關規定,以促進海上客運的發展。 法規建議放寬海上客運船舶註冊港限制,允許在內地、澳門或香港任一地方註冊的船舶均能在澳門航行海上客運航線。 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