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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

申請「個人出入境紀錄證明」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申請方式
    1. 曾在本澳官方出入境事務站進出境之人士可親身或透過合法代理人申請簽發個人出入境紀錄證明。
    2. 代理人須遞交:
      1. 經鑑證之委託書;
      2. 其有效證件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2. 必須出示文件
    1. 如無特別說明,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 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2. 倘未能出示正本,則有關影印本須經鑑證。
  3. 必須遞交文件
    1. 申請書;(格式DARP/SE M-1)(附註1及2)
    2. 利害關係人之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所查詢之出入境記錄期間,利害關係人用作本澳進出境之證件影印本;
    4. 倘為未成年人士辦理「個人出入境紀錄證明」,父親、母親或法定監護人須附上親屬關係證明。

附註

  1. 可到受理部門索取或於網上下載有關表格;
  2. 申請書中須載明:(1)申請人之身份資料;(2)擬證明之事實;(3)證明書 / 聲明書之用途。

表格下載
「個人出入境紀錄證明」申請表(格式DARP/SE M-1)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地下大堂接待處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四 09H00-17H45
星期五 09H00-17H30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五 09H00-18H00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五 09H00-18H00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透過自助服務機申請(僅澳門居民適用)

設置地點及開放時間,請參閱身份證明局網頁

 

辦公資訊:請點擊詳情


費用

每版為澳門幣5元,按每份證明另加澳門幣10元。


審批所需時間(輪候或郵寄時間不計算在內)

3個工作日 <服務承諾>
(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翌工作日起計)


備注 / 申請須知

本局自1994年1月起開始使用電腦登記旅客之出入境紀錄,故不能提供此日期以前的出入境紀錄證明。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3-03-09 14:43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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