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貨物進口(藥物監督管理局)

進口診斷及實驗室試劑的預先許可申請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申請診斷及實驗室試劑的進口准照前,須先向藥物監督管理局辦妥相關試劑的進口預先許可證。

辦理資格:持有由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發出“受管制外貿活動登記”的商號。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所有診斷及實驗室試劑獲批准入口前,必須預先呈交以下文件及資料:

  1. 產品資料或說明書,當中須包括產品名稱、成份含量、貯存條件及牌子等資料,以及倘需要的質量文件。
  2. 每次申請進口時必須填寫相關的“預先許可”[doc][pdf]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服務辦理地點:藥物監督管理局

地址: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19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免費


審批所需時間

3個工作天內簽發貨物進口預先許可證。(服務承諾)

即日簽發產品進口准照。(服務承諾)


備註/申請須知

  1. 如試劑為劇毒農藥參考標準品,包括Aldicarb、Toxaphene、Chlorodan(e)、Heptachlor、Chlodimeform、DBCP(Dibromochloropropane)、DDT、Aldrin、Dieldrin、Endrin、EDB(Ethylene Dibromide)、HCH、Lindane、Paraquat、Parathion、Methyl Parathion、Pentachlorophenol、2,4,5-T,入口商須提交用家的聲明信正本,聲明其用途、用量及不會在市場上銷售。
  2. 如試劑為非劇毒性農藥參考標準品,入口商須於診斷及實驗室試劑進口預先許可證的備註上註明有關產品將供給的使用者名稱、其用途及用量。
  3. 如產品含有第12/2022號法律所指的危險品,須同時於進口預先許可證的「產品名稱」欄內標示產品的聯合國編號或化學文摘社編號。

相關規範或要求

第7/2003號法律 – 對外貿易法

第12/2022號法律 –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

第27/2023號行政法規 –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

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給予進口許可權限的貨物名單

第107/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危險品子分類和編碼


查詢進度及領取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資料提供:藥物監督管理局(ISAF)

最後更新時間:2024-07-11 11:00

創業及營商 進出口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