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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登記

出生登記

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提供涉及出生登記服務,具體包括:

  1. 出生登記的申請(14歲以下)
  2. 補辦出生登記(14歲以上)
  3. 母親身份聲明的登記
  4. 生父認領的登記
  5. 更改姓名的申請
    向行政長官提出申請,以便獲得許可更改出生記錄內所定的姓名。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1. 出生登記的申請(14歲以下)
    在澳門的初生嬰兒,應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律規定具有義務作出生聲明的人在出生30日內向民事登記局作出聲明;有關法定期限屆滿後,如無作出任何聲明,則民事登記局應通知檢察院,以便其介入並通過法院命令作出登記。
  2. 補辦出生登記(14歲以上)
    在澳門出生但未辦理出生登記的14歲以上的人士,如有關出生事實尚未載入民事登記,可聲請補辦出生登記。
  3. 母親身份聲明的登記
    如在其子女的出生登記中未登載母親姓名的,生母可透過母親身份聲明的登記在出生登記中載入生母的姓名。
  4. 生父認領的登記
    如在其子女的出生登記中未登載父親姓名的,生父可透過認領在出生登記中載入生父的姓名。
  5. 更改姓名的申請
    在民事登記局有出生登記的人士,如有足夠理由及證明文件,可申請更改姓名。

 

服務結果

  1. 出生登記的申請(14歲以下)
    完成出生登記後,被登記人的全名、性別、出生日期(如屬可能,包括準確的出生時間)、出生地、父母的全名等資料被記載於民事登記局的出生紀錄內。
  2. 補辦出生登記(14歲以上)
    完成出生登記後,被登記人的全名、性別、出生日期(如屬可能,包括準確的出生時間)、出生地、父母的全名等資料被記載於民事登記局的出生紀錄內。
  3. 母親身份聲明的登記
    完成母親身份聲明紀錄後,母親的姓名會以附註方式將其載入有關子女的出生紀錄內。
  4. 生父認領的登記
    完成生父認領紀錄後,父親的姓名會以附註方式將其載入有關子女的出生紀錄內。
  5. 更改姓名的申請
    完成更改姓名的程序後,被更改的姓名會以附註方式記載於出生紀錄內。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民事登記局
通訊地址: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1樓及2樓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上午10時30分至中午12時30分
電話:(853) 2855 0110
傳真:(853) 2837 3097
電郵:crc@dsaj.gov.mo
網址:http://www.dsaj.gov.mo


資料提供:法務局(DSAJ)

最後更新時間:2024-09-09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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