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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記

出生登記的申請(14歲以下)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須在嬰兒出生後30日內辦理登記手續,逾期將由檢察院介入並通過法院命令作出登記。

在特殊情況下,對於在澳門出生且未滿14歲的人士,如有關出生事實尚未載入民事登記,仍可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為初生嬰兒辦理出生登記,應由父親或母親,或根據《民事登記法典》第31條的規定獲授權者,又或其他依法具資格提出的人士(根據《民事登記法典》第77條第1款的規定)在嬰兒出生後30日內向民事登記局作出聲明。

若父母未辦妥結婚登記或屬未婚者,雙方須同時前往民事登記局辦理。

辦理出生登記時須出示以下文件:

  1. 父母雙方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已更新婚姻狀況);
  2. 如父母一方或雙方未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必須出示合法逗留澳門的旅遊證件(如通行證或護照)及入境申報表;如屬外地僱員,除以上旅遊證件及入境申報表外,還須出示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俗稱「藍咭」);
  3. 父母間具婚姻關係者,須出示結婚證明(在澳門民事登記局註冊結婚者除外);
  4. 現場提供嬰兒的姓名;
  5. 由山頂醫院或鏡湖醫院發出的「初生嬰兒登記辦理通知」或「辦理通知」。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民事登記局

地址: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2樓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網上取籌及預約

網上取籌及預約辦理登記公證服務

註:市民可按法律規定使用優先接待服務,詳見登記公證機關優先接待指引準則


費用

免費。


審批所需時間

收到申請並文件齊全,一個小時內完成。【備註:僅適用於經櫃枱申請的出生登記】(服務承諾


備註/申請須知

  • 作出虛假聲明者須負上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
  • 辦理有關手續時,毋須帶同嬰兒親臨民事登記局。
  • 父母雙方的身份證明文件必須已更新婚姻狀況方能辦理出生登記。
  • 辦理登記時須出示所需文件正本以便核對。
  • 聲明人在出生紀錄上簽名後,將會獲發首份免費出生證明,符合法律規定者可憑相關證明到身份證明局為嬰兒辦理澳門居民身份證。
  • 若嬰兒母親到民事登記局辦理出生登記,卻不肯透露嬰兒父親身份時,便須作一份聲明書,以便登記局為嬰兒辦理登記時,不把父親的姓名登錄其中。
  • 巿民可透過對外服務輪候情況網上查詢系統查看現場輪候情況,亦可透過智能手機掃描於取籌機上方或輪候票上的二維碼進行查詢。

查詢進度及領取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

一小時內完成,暫未提供網上進度查詢。

 

申請人可透過以下方式查詢:

  1. 致電民事登記局查詢〈電話:(853) 28550110〉;
  2. 電郵查詢〈crc@dsaj.gov.mo〉;
  3. 親臨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親臨領取


資料提供:法務局(DSAJ)

最後更新時間:2024-07-01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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