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沒有相關規定。
附註:如屬續期,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應在准照有效期屆滿前60日親臨海事及水務局提出申請。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可親身前往海事及水務局或授權代辦人代行提出申請,並遞交:
- 經公證認定(認定筆跡)的申請人或授權人簽名的申請表格(格式III2/DGP)(申請表格由海事及水務局提供);
- 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出示正本核實);
- 如申請人屬法人,須遞交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的有關其設立的最新商業登記證明影印本(出示正本核實)(申請人可向海事及水務局提出透過法務局聯網獲取商業登記證明而豁免提交有關文件);
- 由財政局發出的徵稅憑單(M/8格式)影印本(如適用)(出示正本核實);
- 由市政署發出的行政准照影印本(如小販牌照、飲料及飲食場所牌照等)(如適用)(出示正本核實);
- 《土地法》第134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如:地籍簡圖及土地標的書);
- 上年度的臨時佔用准照影印本(續期時須遞交)(出示正本核實);
- 佔用範圍內的使用說明;
- 如屬授權情況,授權書認證繕本(鑑證副本);
- 如佔用範圍有租賃的情況,租賃合同及最近3個月的租單影印本(出示正本核實)。
附註:
- 海事及水務局會按個別情況要求申請人提交補充資料。
- 申請人可提交其他認為有利審批工作的資料。
需預先辦理/申請文件:
- 經公證認定(認定筆跡)的申請人或授權人簽名的申請表格(格式III2/DGP);(申請表格由海事及水務局提供)
- 如申請人屬法人,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的有關其設立的最新商業登記證明(申請人可向海事及水務局提出透過法務局聯網獲取商業登記證明而豁免提交有關文件);
- 由市政署發出的行政准照(如小販牌照、飲料及飲食場所牌照等);
- 由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發出的地籍簡圖;
- 由物業登記局發出的土地標的書;
- 如屬授權情況,授權書認證繕本(鑑證副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
地址: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領取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繳費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申請費用
按《海事及水務局收費總表》徵收相關費用。
印花稅
按第21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6月27日第17/88/M號法律通過的《印花稅規章》徵收相關的印花稅。
附註:
- 可以現金或支票形式繳付。
- 以支票繳付時,抬頭請寫上“海事及水務局”,並須符合8月4日第22/2008號行政法規第5條第3款之規定,所交付的支票必須為“保付支票”。
審批所需時間
按個別情況而定。
備註/申請須知
不適用於此項服務。
相關規範或要求
不適用於此項服務。
查詢進度及領取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不適用於此項服務。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領取服務結果需出示或遞交的文件:不適用於此項服務。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