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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六月份之稅務責任

二零二一年六月份之稅務責任

全 月

旅遊稅

所有酒店,公寓式酒店,旅遊綜合體,餐廳(包括咖啡屋,自助餐廳,及同類之場所),舞廳(其中包括夜總會,的士高,舞廳及歌舞廳之場所),酒吧(包括“PUB”及酒廊之場所),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以及卡拉OK,應繳納上月份所代收之旅遊稅。(八月十九日第19/96/M號法律第十二條)

(根據第27/2020號法律第十七條規定,豁免其所指場所本年度之旅遊稅)

根據第3/2021號法律第三條增加上提法律第十七條第三款其所指場所,自2021年5月11日起,豁免旅遊稅至12月31日,毋須就提供之服務向消費者代收旅遊稅,鑒於5月份包含納稅與免稅兩段不同期間,納稅義務主體於申報時,應透過兩份獨立的M/7格式申報表,分別申報涉及納稅與免稅部份的營業額

所得補充稅

所得補充稅A組納稅人(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透過M/1格式申報書申報上年度收益。(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b項)

房屋稅

繳納房屋稅。(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

(根據第27/2020號法律第二十一條規定,扣減2020年度房屋稅稅額$3,500.00,倘納稅主體為法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非本澳居民,稅款之扣減則不適用

機動車輛稅

凡從事將新機動車輛出售予消費者或偶然地出售新機動車輛之自然人或法人在發生應課稅事實後十五日內,遞交M/4格式之申報書及繳納結算之稅款。(第5/2002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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