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某團體擬於6月4日在議事亭前地發起集會活動的預告,治安警察局經分析認為該集會具有違法性,因此根據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的規定,作出不容許舉行該集會的決定。就治安警察局的決定,集會發起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今(3)日終審法院駁回了有關的上訴,特區政府對法院的裁決表示尊重及支持。
終審法院的裁決,確認了有關的集會活動違反了《憲法》、《基本法》及《刑法典》的有關規定。特區政府呼籲有關的發起人遵守法院的裁決,同時希望市民認清該等活動的違法性及對國家安全的危害性,自覺抵制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共同維護《憲法》和《基本法》所確立的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確保澳門社會的和諧及穩定。
特區政府重申,警方將繼續嚴格遵循合法性原則,一如既往充分尊重及保障居民依法行使集會及示威的基本權利,但對於一切違法行為,必定依法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