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成諮詢
報告已公佈
修訂《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諮詢
完成諮詢,報告已公佈
諮詢期
2013年2月19日
至
2013年3月20日
2013年2月19日
至
2013年3月20日
概要
回歸以來,特區政府持續推動公共行政的發展和改革,近年來已陸續對包括工作表現評核、公積金制度、職程制度和開考在內的多項制度作出檢討。透過上述一系列公職法律制度改革,使有關制度得到不斷完善,而公職人員的權利和義務趨向一致。
目前公共部門勞動合同主要由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和少數個人勞動合同組成。隨着合同人數在公務人員比例的變動,以及針對上述多種合同人員之間權利義務不統一的情況,有必要對相關制度作出檢討和修訂。
行政公職局和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在前期通過深入分析和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修訂《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諮詢文件,修訂建議主要包括:創設行政任用合同取代編制外合同和散位合同,以作為公共部門聘用合同人員的主要方式,現職編制外合同和散位合同人員轉為行政任用合同聘用;新設的行政任用合同的期限一般為最長不超過2年,在首次以合同聘用時設1年的試用期,而其後的合同,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可例外延長至最多不超過5年;建議設立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的返聘制度和流動制度,即創設分別針對已離職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重返原任職部門及公共部門之間調動合同人員的相關機制;考慮到個人勞動合同符合公共部門在聘用人員方面的實際需要,在確保有關合同被適當使用的前提下,嚴格訂定個人勞動合同的使用範圍和聘用程序。
文件
活動資訊
諮詢會(共5場)
日期:2013年2月25日、26日、27日及3月1日
對象:公共部門領導、主管及公務人員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