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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綱要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下,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澳門基本法》第一條及第二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照《澳門基本法》有關規定組成。此外,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澳門基本法》第三條及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