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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

行政會

行政會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行政會委員的人數為七至十一人,由行政長官從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澳門基本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以及現行第1/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

行政會委員的任期為五年,但不得超過委任他的行政長官的任期。而從政府主要官員及立法會議員中委任的委員的任期則與其本身的任期相同(現行第1/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

行政會會議由行政長官召集及主持,每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必須有過半數行政會委員出席,且以不公開形式進行。行政長官認為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會議(《澳門基本法》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第2/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

除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措施外,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行政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的意見。行政長官如不採納行政會多數委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澳門基本法》第五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