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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政府的職權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使下列職權(《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

1)制定並執行政策;

2)管理各項行政事務;

3)辦理《澳門基本法》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

4)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決算;

5)提出法案、議案,草擬行政法規;

6)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會議聽取意見或代表政府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