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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執行架構

現行的執行組織架構包括以下領域(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至第六條):

隸屬行政長官或由其監督的部門及實體:

1)行政會秘書處;

2)政府總部事務局;

3)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4)澳門基金會;

5)新聞局;

6)個人資料保護局;

7)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

8)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

9)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

10)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

11)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

12)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

行政法務司司長在下列施政領域行使職權:

1)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2)立法事務、法律推廣、司法援助、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

3)登記及公證;

4)民事及刑事身份資料;

5)市政事務;

6)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刊物的製作及出版;

7)法律及司法培訓。

經濟財政司司長在下列施政領域行使職權:

1)工商產業、科技發展及對外貿易,但法律或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屬其他司長的職權者除外;

2)公共財政管理及稅務;

3)博彩及旅遊;

4)勞工、就業及職業培訓;

5)貨幣、匯兌及金融體系,包括保險業務;

6)統計;

7)消費者保護。

保安司司長在下列施政領域行使職權:

1)民防;

2)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部治安;

3)海關事務;

4)刑事偵查;

5)出入境控制;

6)消防;

7)懲教管理;

8)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官員的培訓;

9)金融情報。

社會文化司司長在下列施政領域行使職權:

1)教育及青年發展;

2)文化及其產業發展;

3)體育;

4)衛生;

5)社會工作;

6)社會保障;

7)社會重返。

運輸工務司司長在下列施政領域行使職權:

1)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及地籍管理;

2)基礎建設、公共及私人工程;

3)海域及水資源管理,以及港口事務;

4)環境保護及能源發展;

5)道路交通、航海及民航活動管理

6)郵政及電訊;

7)公共房屋;

8)氣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