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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立法會的組織

立法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人,均由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並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立法會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理。主席或副主席出缺時,另行選舉(《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

立法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澳門基本法》第七十四條):

1)主持會議;

2)決定議程,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將政府提出的議案優先列入議程;

3)決定開會日期;

4)在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

5)召開緊急會議或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

6)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九條至第十二條):

a)對立法會工作的職權,主要有:

*代表立法會;

*接納或初端拒絕接納法案、議案、全體會議的議決、異議及申請;

*將決議、動議、全體會議的議決及執行委員會的議決,著令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接受向立法會提出的請願、申述、異議或投訴;

*維持立法會的秩序、紀律及安全。

b)對全體會議的職權,主要有:

*訂定及召集全體會議,包括緊急會議的日期及議程;

*主持全體會議,宣佈會議開始、中止及結束以及領導有關工作;

*許可議員發言,維持辯論秩序;

*安排表決事項的次序;

*將法案、議案付諸討論及表決。

c)對議員的職權,主要有:

*審核議員缺席全體會議的理由;

*著令公佈議員中止職務或喪失資格的議決;

*處理議員提出的要求及申請。

d)對其他機關及實體的職權,主要有:

*將通過的法案送交行政長官以簽署及公佈;

*將法案的拒絕通過通知行政長官;

*簽署以立法會名義發出的文件。


立法會的執行委員會


立法會的執行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兩名秘書組成(以選舉主席的制度及方法選出),該委員會的主要職權為(經第14/2008號、第1/2010號和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組織法》第九條):

1)訂定行政管理的一般政策及其執行措施;

2)訂定立法會輔助部門工作人員以及領導及主管人員的聘用及甄選政策,包括訂定私法合同的報酬限額;

3)監察立法會的財政管理;

4)行使對立法會輔助部門人員的領導權;

5)進行與立法會輔助部門的公務員、服務人員、散位人員的任用和狀況調整有關的行為;

6)按照公職的一般制度行使紀律懲戒權;

7)制定立法會輔助部門的技術與行政部門的內部組織規章,並將其公佈在《立法會會刊》第二組內。

立法屆告滿或立法會被解散時,執行委員會行使上述權限直至新立法屆的首次會議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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