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

檢察院

檢察院是唯一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的司法機關,職責為在法庭上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刑事訴訟,維護合法性及法律所規定的利益,以及在訴訟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監察《澳門基本法》的實施。檢察院是自治的,獨立行使其職責及權限,不受任何干涉,其自治及獨立性透過該院受合法性準則及客觀準則所約束,以及其司法官僅須遵守法律所規定的指示予以保障(《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

檢察長是檢察院的最高領導和代表,由行政長官提名或建議,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或免除職務。檢察院的其餘司法官,經檢察長提名,由行政長官任命(《司法組織綱要法》第六十二條及第10/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

檢察院的職權主要有(《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五十六條):

1)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庫、無行為能力人、不確定人及失蹤人;

2)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維護集體利益或大眾利益;

3)實行刑事訴訟;依據訴訟法律的規定領導刑事調查;監察刑事警察機關在程序上的行為;促進及合作進行預防犯罪的活動;

4)在其職責範圍內,維護法院的獨立性,並關注法院的職責是否依法履行;在具有正當性的情況下,促進法院裁判的執行;

5)依職權在法院代理勞工及其家屬,以維護彼等在社會方面的權利;

6)參與破產或無償還能力的程序以及所有涉及公共利益的程序;

7)對因當事人為對法律作出欺詐而互相勾結所導致的裁判提起上訴;

8)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或應行政長官或立法會主席的請求,行使諮詢職能;

9)在履行職責時要求其他有職權當局提供協助;

10)行使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