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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

司法機關的輔助部門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是具有獨立職能、行政及財政自治的機構,負責統籌各級法院的事務,向各級法院提供技術、行政及財政輔助,其主要職責為(《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五十條):

1)策劃、統籌並執行旨在完善各級法院的組織、運作的措施;

2)根據《司法官通則》規定,協助法官委員會就有關司法體系的事宜提出立法建議;

3)研究與法院體系有關的法規,編纂各級法院案例集並統籌相關圖書資料的翻譯、蒐集、出版及管理;

4)行使在有關自願仲裁,法醫學鑑定及其他法規規定的,原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門之輔助部門行使的職權;

5)協助編制各級法院年度活動計劃及報告書;

6)統籌管理各級法院的行政及財政工作,並向各級法院提供其他必備的行政及技術輔助;

7)管理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收入及開支;包括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如被判刑的嫌犯不在期限內自願繳付被指定辦護人的報酬時,墊付有關報酬;

8)開展司法協助方面的工作,進行對外聯絡及交流;

9) 輔助法律代辦紀律權限獨立委員會的運作。


檢察長辦公室


檢察院設檢察長辦公室,以向檢察長提供技術和行政性質的輔助。該辦公室具有獨立職能以及行政和財政自治,其職責主要為(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

1)直屬於檢察長而運作,為一具有獨立職能以及行政和財政自治權之機關,負責向檢察長提供技術和行政性質的輔助,並在其內設立專責檢察院事務處理的下屬部門;

2)在檢察院司法官依照訴訟法律履行職責時向其提供法律及技術的協助;管理司法輔助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集中分析及研究檢察院在預防及偵破犯罪方面的資訊與情報,以及協助市民取得法律諮詢;

3)接受個人、法人、其他組織或團體本身、以書面或其他方式作出的檢舉;跟進及分析重大犯罪案件的狀況及結果;整理、設立、操作及保養檢察院的司法及刑事性質的資料的紀錄;

4)在法律研究及諮詢、推廣交流、翻譯方面提供法律及專業技術的協助;統籌檢察院圖書、刊物、宣傳品的出版,以及管理檢察院的網頁及圖書館;

5)研究與司法制度有關的法律制度及案例,以及協助及參與司法制度法例的制定與修訂;應檢察長的要求向外界提供法律諮詢,在特定情況下,由檢察長指導發出檢察院的法律意見;受委派出任專責委員會的檢察院代表,以及參與法定程序;

6)進行與檢察院工作有關的法律宣傳及推廣,協調社區關係並保持檢察院與社會、社團及組織、社會傳播媒介的聯繫;

7)在司法協助及交流方面提供法律及專業技術的協助,研究及統籌檢察院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外司法協助方面的工作,尤其是刑事訴訟領域的司法協助工作;移送、審議、通報及執行司法協助的案件;

8)管理檢察長辦公室的收入及開支並作出記帳;統籌檢察院的人事和財政管理工作及其他行政輔助工作;

9)利用及管理本身各項設備以優化日常運作,以及在司法訴訟、行政及財政管理、法律研究等範疇提供現代資訊技術方面的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