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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運作及程序

《行政程序法典》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通過了新的《行政程序法典》,以取代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八日第35/94/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新《行政程序法典》完善及明確了原《行政程序法典》中的若干規定,並引進重要更新,包括確立公共行政當局在其與被管理者產生關係之活動中應遵從的善意原則,以及擴大正當性概念的內容、規定行政當局向利害關係人提供資訊方面的其他義務,並引入若干涉及行政合同的非有效制度及與裁判已確定的案件相抵觸的行為的無效制度的修改。

《行政程序法典》從法律上賦予居民參與行政程序的權利,尤其是在行政當局進行與居民有關的程序時;藉此在訴諸法院的保護機制外,增設多一途徑以保障居民的權利及使其權利得以行使。

《行政程序法典》的主要目標是:

1)規範公共行政當局的組織及運作,使各部門的活動合理化;

2)在尊重被管理者的權利及正當利益前提下,對行政當局意思的形成作出規範;

3)在形成與利害關係人直接有關的決定時,容許利害關係人參與,並確保向其提供有用與適時的資訊;

4)避免官僚化,以及使各公共部門親民;

5)總體確保行政工作的透明度及對居民權利的尊重。

在《行政程序法典》中,涉及一些概念和定義,其中主要的包括行政程序、行政卷宗、行政行為和行政合同:

1)行政程序:係指為形成與表示公共行政當局意思,或為執行該意思而進行的一連串順序的行為及手續(第一條第一款);

2)行政卷宗:係指體現組成行政程序的行為及手續的文件整體(第一條第二款);

3)行政行為:係指行政當局的機關的決定,其目的係在一個別具體情況中,依據公法的規定產生法律效果(第一百一十條);

4)行政合同:為一合意,基於此合意而設定、變更或消滅一行政法律關係(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