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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典》

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中得使用任一正式語文,擬開展或參與程序的利害關係人有權透過口頭或書面,使用其所選擇的正式語文表達意思,亦有權獲得以該語文作出的答覆,取得其可查閱的文件以該語文製作的文本,以及就程序中作出的行為獲得以該語文作出的通知(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

行政程序係由行政當局主動開展,或應利害關係人的申請開展(第五十七條)。

由行政當局主動開展程序時,機關部門有義務通知可從姓名上認別的人,說明將會作出的行為可能損害他們的權利或受法律保護的利益,但有特殊情況者除外(第五十八條)。

由私人主動開展程序時,必須以書面或口頭方式申請。

1)書面申請(第七十六條第一款)除了寫上接受申請的行政機關的名稱外,還須載有申請人的身分資料(包括姓名、婚姻狀況、職業及住址),(清楚及明確)指出其請求,闡述作為請求依據的事實(若可能時,可一併闡述有關的法律依據),日期及申請人的簽名(或申請人不懂或不能簽署時他人的代簽);

2)口頭申請(第七十七條)當法律容許以口頭申請時,須為此而繕立書錄,其內應同樣載有接受申請的行政機關的名稱、申請人的身分資料、闡述事實、指出請求、註明日期、和由申請人及接收該請求的行政當局人員簽名。

每一申請內不得作出一個以上的請求,但屬擇一請求或補充請求不在此限(第七十六條第二款)。

若申請不符合上述規定,則須請申請人修補被行政機關發現的缺陷。同時,如利害關係人所作的請求僅為不合程式或不盡完善,為避免利害關係人遭受損失,行政當局的機關及人員亦應該設法補正申請內的各種缺陷。但若申請內未載有申請人的身分資料,或請利害關係人澄清後仍不可理解申請內的請求時,則須初端駁回該申請(第七十八條)。

不論申請是以直接方式或郵寄方式遞交,行政機關必須按照遞交的先後次序把申請登記,而利害關係人得要求發給作為證明已遞交申請的收據(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一條)。

注意:當私人因可宥恕的錯誤,且在定出的期間內,向不具備有關權限的機關提出申請,該機關應依職權將有關文件送交有權限的機關,並將此事通知該私人(第三十六條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