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SP
治安警察局
監督
保安司
職能
維持公共秩序及安寧, 預防及調查犯罪, 保護公共及私人財產, 管制非法移民, 管制及監察車輛與行人的通行, 負責出入境工作, 在行政條件及相關監察的範圍內,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以及參與民防及應對緊急情況。
性質
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系統中的一支保安部隊,按法律規定行使刑事警察機關的本身職權。
局長
副局長
副局長
副局長
聯絡資料
地址
澳門氹仔北安碼頭大馬路治安警察局總部大樓
電話
(853)2857 3333
傳真
(853)2878 0826
組織法例
第9/2002號法律
(2002年12月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 – 廢止十二月二十六日第76/90/M號法令及六月二十二日第26/98/M號法令。
第4/2006號號法律
(2006年5月15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保安部門及保安部隊若干人員組別的薪俸點。
第2/2008號法律
(2008年4月2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
第53/2009號行政命令
(2009年11月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設立一非法移民拘留中心。
第33/2011號行政命令
(2011年6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設立一非法移民拘留中心。
第8/2013號行政法規
(2013年4月2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核准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的工作證式樣。
第23/2015號行政命令
(2015年6月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在路環碼頭設立出入境事務站。
第8/2016號行政命令
(2016年2月1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
第20/2016號行政命令
(2016年3月2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在澳門漁人碼頭內的遊艇碼頭設立出入境事務站。
第68/2017號行政命令
(2017年5月2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在氹仔客運碼頭設立出入境事務站。
第102/2017號行政命令
(2017年10月3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
第3/2018號行政法規
(2018年2月1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及第9/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組織與運作》。
第104/2018號行政命令
(2018年10月15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
第107/2018號行政命令
(2018年10月2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在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管理區設立出入境事務站。
第14/2018號法律
(2018年12月17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訂定治安警察局職責及職權制度。
第34/2018號行政法規
(2018年12月17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98/2019號行政命令
(2019年6月24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
第32/2020號行政命令
(2020年8月17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設立橫琴口岸澳門口岸區出入境事務站。
第13/2021號法律
(2021年8月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
第35/2021號行政命令
(2021年9月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設立青茂出入境事務站。
第20/2022號行政法規
(2022年5月2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
第27/2024號行政命令
(2024年5月27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設立路環遊艇碼頭出入境事務站。
職責
一. 治安警察局在履行其職責時,尤其具有以下職權,但不影響法律賦予的職權:
(1)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體制的正常運作;
(2)監察及保障法律的遵守;
(3)保障居民行使基本權利及自由;
(4)確保尊重法治,並維持公共秩序、安全及安寧;
(5)預防犯罪,尤其預防有組織及嚴重暴力的犯罪;
(6)向處於公共災難的人提供幫助及救援;
(7)巡邏街道及公眾地方,保障在集會、示威、莊嚴儀式、慶典、體育或文化表演以及任何引起公眾聚集的活動時的公共秩序及安寧;
(8)確保遵守道路交通及總體陸上運輸活動的法例規定;
(9)在獲悉任何犯罪的預備或實施時,採取必要的迫切措施,以防止犯罪的實施、保存證據並拘留行為人,如調查有關犯罪屬其他刑事警察機關的專屬職權,則繼續採取上述措施直至有關刑事警察機關介入;
(10)履行法律就刑事訴訟程序事宜所賦予的職責,尤其是收集犯罪消息並將所獲悉的犯罪消息告知主管司法當局,以及採取與偵查或預審有關的措施及進行調查,但僅以獲主管司法當局授權進行者為限;
(11)監察易於預備或實施犯罪,以及易於因犯罪結果而獲利或包庇罪犯等的活動及地點,如攤檔、非法賭場、酒店業場所及類似的場所、娛樂場所以及交通工具;
(12)注意任何可能擾亂安寧及影響居民日常生活的行為;
(13)針對可能會危害機場及民用航空安全的不法行為,採取預防及遏止措施;
(14)行使法律賦予關於出入境及邊境管制等事宜的職權;
(15)履行法律賦予關於行政條件及有關監察事宜的職責及職權,尤其是關於發出私人保安業務執照及使用及攜帶自衛武器准照的事宜。
二、治安警察局亦有以下職權:
(1)屬迫切情況所需,看守公共建築物及其他重要設施;
(2)監管有關使用及攜帶武器、彈藥、爆炸性物質以及狩獵等的一切法律規定的遵守;
(3)當公共部門及其他公法實體,以及有關工作人員為擔任其職務而要求協助時,予以協助;
(4)發生公共災難,尤其是自然災禍或火災時,與其他公共及私人實體合作,並提供協助;
(5)在知悉拾獲物物主的情況下,根據現行法例的規定,將拾獲物交還物主;
(6)向上級匯報有關傳染病的任何跡象或表現;
(7)根據法律賦予的職權,監察法律規定的遵守,作實況筆錄以及在有需要時科處規定的罰款;
(8)為更好遵守有關設立工業的現行規定,提供協助及援助;
(9)維護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政利益,保護合法交易、工藝及工業,並對執行法律、規章、規定及有關良好管理的命令,提供必要的協助;
(10)如屬必要且風險程度致使,須提供對重要人物的保護;
(11)對工業企業或其他在運作上已被聲明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具公認戰略利益的企業,提供長期或臨時保護;
(12)監察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遺體的運送、搬離、埋葬、火葬及焚化的規定的遵守;
(13)組成並持續更新有關私人保安業務的卷宗,以及確保依法進行有關的監察;
(14)致力為居民提供在保安事宜上的培訓、教育及資訊;
(15)控制、防止流浪者和行乞者以任何方式打擾居民正常生活的行為,並將之轉介到社會工作機構。
三、在不影響《刑事訴訟法典》規定的適用下,推定賦予治安警察局專屬職權以調查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使人成為奴隸罪、綁架罪或挾持人質罪,但僅以第一款(5)項所指預防行動中所取得的犯罪線索而隨即展開的調查者為限。
四、屬上款規定的情況,治安警察局除須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行動外,應在最短時間內將有關事實通知司法警察局。
五、治安警察局在行使其行動職權時,受合法性原則及適度原則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