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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法院

聯絡資料

地址
民事法庭、勞動法庭、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辦事處: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53A號澳門廣場4樓、12樓及17樓
輕微民事案件法庭辦事處: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21樓A-C座
刑事法庭辦事處:澳門何鴻燊博士大馬路347號初級法院刑事大樓

電話
民事法庭、勞動法庭、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辦事處:(853)8597 0278
輕微民事案件法庭辦事處:(853)8398 8444
刑事法庭辦事處:(853)8597 0278

傳真
民事法庭、勞動法庭、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辦事處:(853)2833 6506
輕微民事案件法庭辦事處:(853)2871 5825
刑事法庭辦事處:(853)2897 3013

網址
http://www.court.gov.mo


組織法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9/1999號法律
(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通過《司法組織綱要法》。

第10/1999號法律
(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通過《司法官通則》。

第7/2004號法律
(2004年8月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訂定司法輔助人員通則。

第9/2004號法律
(2004年8月1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司法組織綱要法》和《民事訴訟法典》條文的修改及附加。

第35/2004號行政法規
(2004年10月25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初級法院法庭的設立及轉換。

第34/2004號行政命令
(2004年11月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公佈初級法院的法庭設置。

第9/2009號法律
(2009年5月25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

第32/2009號行政法規
(2009年11月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初級法院增設一刑事法庭。

第23/2013號行政法規
(2013年10月15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初級法院設立勞動法庭和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

第31/2017號行政法規
(2017年11月27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初級法院設立一刑事法庭。

第4/2019號法律
(2019年3月4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

 


管轄權

初級法院由民事法庭、刑事起訴法庭、輕微民事案件法庭、刑事法庭、勞動法庭以及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組成。


民事法庭


民事法庭有管轄權審判不屬於其他法庭管轄的民事性質的案件,以及有管轄權審判不屬於其他法庭或法院管轄的其他性質的案件,包括審判該等案件的所有附隨事項及問題。


刑事起訴法庭


1)刑事起訴法庭有管轄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行使在偵查方面的審判職能、進行預審以及就是否起訴作出裁判。

2)刑事起訴法庭有管轄權執行徒刑及收容保安處分,尤其有管轄權為達致下列目的而參與該等刑罰及保安處分的執行:

a)認可及執行重新適應社會的個人計劃;

b)對被囚禁的人提出的投訴,即使屬被羈押的人提出的投訴進行審理;

c)審理對獄政場所的有權限機關所作的紀律裁定的上訴,即使屬針對被羈押的人作出的紀律裁定提起的上訴;

d)給予及廢止執行刑罰的靈活措施;

e)在被囚禁者服刑或履行保安處分的時間中,扣除被囚禁者因假裝患病而住院的時間;

f)給予及廢止假釋;

g)延長刑罰;

h)對嗣後出現的精神失常進行審理;

i)終止、重新審查、複查及延長收容;

j)給予及廢止考驗性釋放;

k)命令將人從有關場所釋放;

l)建議給予被判處且正履行徒刑或收容保安處分的人赦免,並對其實施赦免;

m)對被判處徒刑或收容保安處分的人給予及廢止司法恢復權利;

n)至少每月到監獄巡視一次,以查證羈押及判刑是否依法執行;

o)於巡視期間處理囚犯事前表示欲由其處理而提出的請求。


輕微民事案件法庭


輕微民事案件法庭有管轄權審判應按照輕微案件特別訴訟程序的步驟進行的訴訟,包括審判該等訴訟的所有附隨事項及問題,但不影響獲法律賦予的其他管轄權。


刑事法庭


刑事法庭有管轄權審判不屬於其他法庭或法院管轄的刑事或輕微違反性質的案件,包括審判該等案件的所有附隨事項及問題。


勞動法庭


勞動法庭有管轄權審判適用《勞動訴訟法典》的﹑由勞動法律關係而生的民事及輕微違反的訴訟﹑附隨事項及問題,但不影響獲法律賦予的其他管轄權。


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


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負責準備及審判下列程序及訴訟,但不影響獲法律賦予的其他管轄權﹕

1)有關夫妻的非訟事件的程序;

2)經法院裁定的分產訴訟及離婚訴訟,但不影響《民法典》第一千六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適用;

3)基於經法院裁定的分產訴訟及離婚訴訟而聲請進行的財產清冊程序,以及與該財產清冊程序有關的保全程序。

4)宣告婚姻不成立的訴訟或撤銷婚姻的訴訟﹔

5)提供扶養的訴訟及執行程序﹔

6)與十月二十五日第65/99/M號法令第九十五條所列舉的特別措施有關的程序﹔

7)對母親身份及推定父親身份提出爭執的訴訟﹔

8)與採用、執行及重新審查十月二十五日第65/99/M號法令所規定的措施及一般措施有關的程序。

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亦有管轄權審理在上述所指案件中出現的任何附隨事項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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