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GAM
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
監督
經濟財政司
職能
在下列情況下,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有權限對受強制保險約束之車輛造成事故而引致之死亡或身體侵害,作損害賠償:1)不知悉責任人或不受有效或產生效力之保險保障;2)保險人被宣告破產。另根據訂定遊艇民事責任強制保險之十二月十三日第104/99/M號法令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改稱為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FGAM),其範圍現已擴大至由遊艇造成之上述類似情況。
性質
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的公法人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聯絡資料
地址
澳門東望洋斜巷24及26號
電話
(853)2856 8288
傳真
(853)2832 5432
組織法例
第57/94/M號法令
(1994年11月28日《澳門政府公報》)
修正汽車民事責任之強制性保險制度-若干廢止。
第115/95/M號訓令
(1995年5月2日《澳門政府公報》)
核准汽車保障基金之標誌。
第104/99/M號法令
(1999年12月13日《澳門政府公報》)
設立遊艇民事責任強制保險之法律制度。
第8/2011號行政法規
(2011年4月1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關於《修訂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法定制度》的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
機關
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的機關為行政管理委員會、諮詢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的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及該機構的其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組成,上指的主席任汽車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監察委員會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的監察委員會主席及該委員會之兩名委員組成,上指的主席任汽車保障基金監察委員會主席。
諮詢委員會由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及以下成員組成,上指的主席任諮詢委員會主席:
a)行政管理委員會的其他成員;
b)由澳門保險公會建議並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的兩名保險公會代表。
汽車保障基金的機關開展活動所需的技術上及行政上的輔助及會計的組織及處理,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