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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設立了組成第一審法院的初級法院及行政法院,並由其行使《基本法》賦予的審判權。此外,《基本法》亦規定初級法院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門法庭,並繼續保留原刑事起訴法庭的制度。因此,現時初級法院亦包括刑事起訴法庭。
第一審法院院長是由行政長官從該等法院屬確定委任的法官中任命,任期三年,可續任,現任院長由一名初級法院獨任庭法官出任。第一審法院院長面對其他當局時代表第一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