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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體育局

監督

社會文化司


職能

指導、鼓勵、協助及推動體育運動;協力為體育發展創造必要的條件;協調體育社團實體之間的關係。


性質

行政自治部門


局長

潘永權

副局長

林蓮嬌

副局長

張子軒

聯絡資料

地址
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

電話
(853)2858 0762

傳真
(853)2834 3708

網址
http://www.sport.gov.mo

電子郵箱
info@sport.gov.mo

郵政信箱
澳門郵政信箱334號


組織法例

第67/93/M號法令
(1993年12月20日《澳門政府公報》)
規範澳門體育活動-廢止一九六○年十一月五日第1470號立法條例。

第19/2015號行政法規
(2015年12月14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54/2023號行政命令
(2023年6月2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體育局人員編制。


職責

體育局的職責為:

  • 執行體育政策,廣泛引發市民大眾尤其是青少年對體育運動的興趣,突出體育運動在道德、文化及社交層面的價值,宣傳注重以規律的體育鍛鍊作為健康生活的組成部分;
  • 編製並提出年度及跨年度的體育發展計劃及項目;
  • 負責為培訓精英運動員提供技術及後勤支援;
  • 訂定普及體育鍛鍊的計劃,推動及協調大眾體育計劃活動的發展;
  • 推動訂定體育社團的規章,並協助獲體育局認可的體育社團;
  • 推動按不同體育項目的類型及所適用的標準編製體育基建的建造及修繕計劃;
  • 推動舉辦體育培訓活動;
  • 與致力於體育培訓的公立或私立教育機構合作;
  • 推動、協助與本地或外地的公共或私人實體之間的體育交流,建議與其簽訂旨在發展體育運動、履行體育局職責的協議及議定書;
  • 組織、協助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屬重大公共利益的大型體育活動;
  • 推動、協助運動醫學各個層面的發展;
  • 確保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反對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國際公約》;
  • 為有特殊需要的人訂定其參與並符合其需要的體育活動及運動的計劃;
  • 根據行政長官的指示行使以上各項以外但其性質屬體育局總體職責範圍的其他職權。

 


組織架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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