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RC
凍結制度協調委員會
監督
行政長官
職能
在行政長官執行凍結資產決定方面向其提供技術協助。
協調員
梁文昌
聯絡資料
組織法例
第6/2016號法律
(2016年8月2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凍結資產執行制度。
職責
委員會負責﹕
- 設立及維護包含被指認的自然人、法人及實體,以及被凍結資產的最新登記的公開資料庫,並於其互聯網網站中上載相關資料;
- 將第6/2016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所規定行為的公佈,以及按第九條第一款採取的措施,通知第2/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第六條規定的實體;
- 就第6/2016號法律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向第2/2006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實體提供具體指引,並發出特定指示,以確保該等責任和義務的履行;
- 應要求發表意見,尤其就第6/2016號法律第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規定的範疇;
- 執行第6/2016號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組成
委員會為一具跨範疇的實體,由公共行政當局的代表組成,並在有需要時可加入與委員會職權相關範疇的專業人士 。
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 警察總局局長,並擔任協調員;
- 檢察院助理檢察長;
- 海關助理海關關長或其代表;
- 法務局局長或其代表;
- 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主席或其代表;
- 司法警察局局長或其代表;
- 警察總局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或其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