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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審議反洗黑錢及反恐草案


行政會審議了「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和「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兩份法律草案,將交立法會討論並通過。 行政會發言人唐志堅今(四)日表示,洗黑錢活動不但涉及大量金錢調動,嚴重影響、擾亂經濟活動,且造成不公平競爭,破壞社會公義,損害金融體系,必須予以打擊。 本澳在多年前訂定的金融體制法律制度、有組織犯罪法、不法資產轉換的預防措施等法律和法令,對防止清洗黑錢起重要作用,為了加強預防和遏止清洗黑錢活動,並配合聯合國相關公約,特別是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作出有關打擊清洗黑錢活動的四十項建議,必須建立一套與國際合作共同分擔責任的法律制度。 該法律草案規定,須履行法定義務的實體包括 ──受金融管理局監管的實體,如信用機構、金融公司、離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找換店以及現金速遞公司; ──受博彩監察協調局監管的實體,如經營幸運博彩、彩票及互相博彩的實體;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人; ──從事涉及貴重物品交易的實體,如貨押業(當鋪);從事貴金屬、寶石或名貴交通工具交易活動的實體; ──從事不動產中介業務或轉售業務的實體; ──參與及輔助進行以下交易活動的律師、法律代辦、公證員、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不動產買賣;管理客戶款項、有價證券或其他資產;管理銀行帳戶、有價證券帳戶或從事籌組用於設立、經營或管理公司資金的實體; ──提供勞務的實體,為顧客以代辦人身分設立法人;作為籌組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向某實體提供住所、用地、設施;作為信託基金機構管理人等。 唐志堅表示,待立法會通過草案後,將透過行政法規訂定負責監管這些實體的機關,再由各機關發出指引供業者遵從。 此外,為配合反恐的國際公約和協議,並針對現行刑法典對恐怖組織及活動的刑罰明顯不足,特區政府訂定「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法律草案,加強預防和遏止恐怖主義犯罪。 草案規定,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恐怖組織,協同進行侵犯他人生命、身體完整性、人身自由;妨害運輸安全、通訊安全;故意產生公共危險;使用核能、火器、生化武器、爆炸品、燃燒工具;使用設有陷阱的包裹、信件而作出的犯罪等,最高可處以二十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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