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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指引」生效


>已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二日開始生效,因此,從事貴重物品交易的商人;從事不動產中介人業務、從事轉售不動產業務的實體;以及當在法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為某客戶準備進行或實際進行有關活動的勞務提供者,該三類人士或實體應該按照指引規定履行相關義務。 有關指引規定上述人士或實體須履行的義務包括為:
識別義務,即符合指引所指時的要件時,須登記交易客戶的身份及交易資料;
拒絕進行交易義務,當客戶沒有提供資料以作登記時,對方應終止進行交易;
保存證明文件義務,當收集到上述的資料之後應將其保存五年,不可毀壞或棄掉;
可疑交易通知義務,對於指引內這個義務是透過填寫由“金融情報辦公室”製作的特定通知表格為之,並應於交易後兩個工作日內將表格送交“金融情報辦公室”。上述的表格設有中文、英文及葡文三種文本,並置於經濟局網頁(http://www.economia.gov.mo)內,以便相關人士知悉並在需要時可於網上自行下載;及合作義務,當執法者要求提供任何文件或資料時,應提交被要求的文件。 如對指引的實施有任何疑問,可向經濟局經濟活動稽查廳查詢(電話:5972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