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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確認合法存在的提名委員會 最遲明日提出候選名單及政綱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29條的規定,候選名單和政綱應最遲在明天(8月11日下午六時或以前)提予行政暨公職局。已被確認合法存在的提名委員會可由提名委員會受託人簽署並提交一份候選名單,其內按次序列明各候選人的完整身份資料,並同時附同下列文件:
一、 提名委員會被確認合法存在的證明文件(由行政暨公職局簽發)。
二、 直選的候選名單最少四人、最多十二人;間選的候選名單應相等於 相應的選舉組別獲分配的議席。
三、 一份由候選名單內所有候選人共同聲明接受提名的聲明書。
四、 政綱。
五、 候選名單內各候選人的藍底彩照各兩張(一為3R,另一為證件相),公職局歡迎附同數碼照片的電腦檔案。
六、 各候選人的履歷。 提出候選名單的程序中所要求的所有簽名須經公證認定。
已提出候選名單,但仍未提交政綱的提名委員會,亦應最遲在相同時限(8月11日下午六時)以前向行政暨公職局遞交。 放棄提出候選名單或不制訂政綱的提名委員會須依法解散
已獲確認的提名委員會如不在8月11日下午六時或以前提出候選人、放棄所提出的候選名單或不制訂及遞交政綱,須按法律規定予以解散。
如有查詢,可致電該局熱線9871704, 98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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