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今(26)日完成討論修改「中小企援助計劃」行政法規,將中小企申請援助款項的上限由10萬澳門元提高至30萬澳門元,還款期由6年延長至8年。該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唐志堅表示,扶助中小企業是特區政府2006年施政方針的目標之一,在2003年公佈的第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援助計劃」,實施已有3年多,有必要作出修改,以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扶助。 根據原來的行政法規,援助款項須主要用於:(一)購置企業營運所需的設備;(二)為企業的營運場所進行翻新、裝修及擴充工程;(三)訂立商業特許合同及特許經營合同;(四)取得技術專用權;(五)取得知識產權;(六)中小企業因第二條(二)項所指情況的財政需求。經修改後增加了(七)宣傳及推廣活動;(八)提升經營能力和競爭力。 中小企的申請資格方面,由在澳門經營至少3年,修改為至少2年;至於還款方式維持不變,仍為批出款項18個月後,每半年一期免息攤還。現已申請援助款項的中小企可再申請新的援助,惟必須以新的項目作為申請理由,且在獲得新援助款項時須即時清還舊欠款。 由2003至2006年,當局收到800多中小企申請援助款項,已批出600多宗申請,總援助款項6500多萬澳門元,當中拖欠還款的個案僅21宗,涉款約180萬澳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