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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用暑期工須小心


悠長的暑假已經開始,部分學生欲在正式投入社會前,利用暑假早點接觸社會,學習課本以外的事物,因此,會在暑假期間尋找臨時工作,而部分雇主亦願意聘請暑期工。 為此,勞工事務局提醒僱用暑期工的雇主,根據四月三日第24/89/M號法令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僱用十四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此外,亦不准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提供家庭服務。另一方面,亦禁止僱用童工擔任對其身體、精神或道德的發展有損害的工作。 上述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任何雇主不得僱用及使用十六歲以下雇員的服務。第二款則規定,倘經事先證明未滿十六歲,但已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具有執行有關職業活動所需的良好體格時,雇主可例外地獲准僱用這一年齡段的未成年人。而有關的體格檢查應由有資格的醫生進行。 另一方面,雇主在僱用暑期工時,亦如僱用其他雇員一樣,除須遵守勞工法的規定外,還須為他們在社會保障基金登錄和供款﹔此外,亦須填報M/2式登記表,並送交澳門財稅廳。若不遵守這些規定,有關雇主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目前,勞工事務局已就有關僱用童工的問題進行宣傳和巡查,如發現違例情況,將限期糾正﹔再次進行巡查時,如果發現雇主尚未作出糾正,將對其科處罰款,按違例所牽涉的每一雇員,罰款額為二千五百至一萬二千五百澳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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