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表示,一向積極協同其他有關部門,處理因私人物業衛生問題而導致病媒滋生或其他危及公共衛生的情況;同時,該局已提出完善法制的意見,希望將在私人物業內導致影響公共衛生的行為定為違法行為。 對於立法議員吳國昌質詢當局防止由蚊傳播疾病的工作及措施,衛生局局長瞿國英回覆時指出,對於導致病媒滋生或其他危及公共衛生的私人物業衛生問題,當局現時依法進行的處理方式主要包括:敦促居民或管理人自行處理;行使衛生當局權力請其他部門協助處理(主要適用於無人管理物業,或因技術困難私人無法處理的情況);按傳染病防治法命令責任人處理;按滋擾鄰居查處。 關於質詢中提及當局會否向私人物業負責人追討在採取清理行動中所衍生的成本,瞿國英表示,現時未有對追討清理成本作出特別的法律規範,故暫無法追討。此外,對於不遵從要求採取行動防止滋生蚊患或消除其他重大公共衛生惡害的合法命令者,也不存在特定的法律規範,但當局可按刑法典規定追究違令罪。 他指出,衛生局支持完善法制,將在私人物業內導致影響公共衛生的行為定為違法行為、明確規範為調查和處理衛生問題而進入私人物業的權限、程序和要件,及確立向責任人追討處理私人物業衛生問題開支的制度,就此該局已向相關部門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