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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持續完善公職法律制度


行政法務司司長麗敏表示,特區政府一直推進公職法律制度的檢討及修訂工作,並進行廣泛諮詢;就“招聘制度”方面,相關諮詢文本闡明須確保嚴格把關、公平競爭、擇優取錄的原則,建議設立統一的中央招聘機制,並進一步規範及完善有關招聘機制的程序。 陳麗敏回覆立法議員吳國昌的書面質詢時表示,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公共部門聘任及甄選人員,須遵守《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中規定的原則,即投考自由;所有投考人均享有平等之條件及機會;及時公布所採用之甄選方法、考試範圍及評核制度;採用客觀之評估方法及標準;以及聲明異議及上訴之權利。 她指出,各公共部門可自行負責普通開考的招聘事宜,然而有關招聘程序必須依法進行,包括公佈開考、訂明開考程序、組織典試委員會、進行甄選、評核、任用及上訴等。另外,依據2/2001行政法務司司長之批示,公共部門以編制外及散位合同方式聘用人員,尤應考慮自薦人士及於行政暨公職局就業登記所已登記的具潛力應聘人,並按擔任職務性質或與其他要求採用合適的甄選方式。各公共部門必須遵守《行政程序法典》為行政活動所定的原則,並有主動糾正錯誤的責任。關於質詢中提及的開考程序,保安司司長已作出批示,撤銷相關的公開招考,保安部隊事務局亦表示會吸取經驗,做好有關工作。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回覆吳國昌另一份質詢時表示,設立自動波考牌項目,是回應業界和市民多年的訴求,配合社會實際需要。自動波考牌的考試標準及難度要求,與現時非自動波車輛考牌相若,當中只根據自動波車輛的駕駛特點作出一些必要調節。憑自動波考牌獲駕駛執照者僅可駕駛自動波車輛,如其駕駛非自動波車輛將被視為無牌駕駛,可被科處〈道路交通法〉規定的罰則,加上執法巡查的配合,對駕駛者可起到一定的阻嚇作用。 他表示,車輛數量的變化源於多方面因素,與社會、經濟的發展相關聯。而隨著市民的意識提升、車檢及環保要求的提高,均會縮短本澳的車輛淘汰週期。 另外,對於吳國昌就早前有市民在店舖外展示標語,被警方邀返警署所提出的書面質詢,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傳發回覆時指出,有關警司處只是遵從警方既定之正常程序,當警員巡邏時發現可疑狀況,便會通知值日官,值日官為了解此等人士之行為有否觸犯相關法律或公共地方總規章,故邀請有關市民到警司處了解事件。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
(http://www.al.gov.mo/);編號93/III/2007、465/III/2007、523/III/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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