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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關員及商人行賄及受賄罪成


初級法院今日(9月8日)審結一宗由廉政公署調查的海關關員受賄案。案中第一被告海關關員陸錦雄及第二被告商人張耀權被控的受賄罪及行賄罪罪名成立,分別被判處2年9個月及1年徒刑,不容緩刑。 案情指出,廉政公署接獲舉報,指司打口南舢舨碼頭有海關關員(當時為水警)涉嫌收受賄款,讓內港碼頭附近貿易行的花農走私大量煙酒,經南舢舨碼頭運到珠海灣仔。廉政公署於2001年初正式立案跟進調查,經過長期的深入調查後,發現不少花農前往張耀權開設的貿易行提取煙酒,由於包裝封密,不易察覺為煙酒。海關關員陸錦雄當値時,花農都能輕易過關。調查發現,花農抵達灣仔後,會將煙酒交予以張耀權妻子之名開設的分行;另外又發現張耀權以金錢和一輛汽車等利益行賄陸錦雄,讓貿易行的花農走私大量煙酒。廉署根據八個月的調查所得,有跡象顯示每當為張耀權運送煙酒的花農過關時,多為陸錦雄當値時段,或由其以電話方式遙控當値的下屬,予以放行。 法官於庭上指出,雖然陸錦雄於庭上行使沉默權,而張耀權則否認實施過行賄行為,但法庭透過多名廉政公署刑偵人員的詳細客觀作供、結合分析卷宗內的文件及照片後,認定陸錦雄及張耀權的行為觸犯了受賄及行賄罪。法官指出,陸錦雄在南舢舨碼頭任職期間,長期自由自願地明知張耀權指使多名花農攜帶大量煙酒通過南舢舨碼頭運到內地屬違法的情況下,仍然允許花農過關,而且更證實陸錦雄收取了張耀權的價值4至5萬元的二手本田汽車作為賄賂。此外,張耀權明知違反出入口規定,為了取得通行方便,長期自由自願地向陸錦雄給予利益。法官指出,雖然考慮到兩名被告的行為屬初犯,但因為該行為嚴重影響社會的安寧及穩定,更影響了行政當局的執法力度,所以不容輕判。 另外,陸錦雄和張耀權於庭上即時表示不服上訴,所以主審法官要求兩名被告在等候上訴期間,除了維持原先的強制措施外,還要交出旅遊證件,實行禁止離境的強制措施;主審法官指出由於案情嚴重,陸錦雄須要即時被停職,法庭將通知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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