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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5/2019號行政法規〈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5/2019號行政法規〈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行政法規草案。

為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國旗法》、《國徽法》的決定,配合已獲立法會審議通過的《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有需要對配套的補充法規第5/2019號行政法規進行修改,以訂定相應的具體規定。

主要內容包括:

一、增加展示或升掛國旗和區旗的地點。

增加具條件的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幼兒教育學校,須在學校進行教育活動的日子展示或升掛國旗;同時,增加大型公共文化及體育設施須在開放日展示或升掛國旗及區旗。

二、增加在重大慶典和節日須展示或升掛國旗和區旗的日子和地點。

增加國家憲法日(十二月四日)為須在指定地點展示或升掛國旗和區旗的重要節日,並規定由市政署管理的大型廣場和公園等公共地方亦須在重大慶典和節日展示或升掛國旗和區旗。

三、明確升國旗儀式的禮儀規範。

明確舉行升旗儀式時,須奏唱國歌,並規定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在場人士須面向國旗肅立、行注目禮或按照規定要求敬禮,不得作出有損國旗尊嚴的行為。

四、訂定活動結束後國旗和區旗的處理方式。

規定如舉辦活動期間展示或使用國旗和區旗,活動主辦者在活動結束後須收回或妥善處理活動現場的國旗和區旗。

五、增加對指定網站須使用國徽圖案的規定。

行政長官辦公室、澳門特區政府入口網、立法會、法院及檢察院的網站,以及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網站須在首頁顯著位置使用國徽圖案。

行政法規將與經修改的第5/1999號法律同步於公佈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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