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局局長張永春表示,儘管現時未有為所有公職人員因公涉訟事宜作統一處理的法例,但公職人員在符合法定條件下是可按一般法律獲得司法援助。而司法警察局因其職務具特殊性質,所以,法律對該局人員因公涉訟的事宜作了專門規定。 至於應否為其他特定領域的公職人員制定類似規範,甚至將有關制度擴及全體公職人員,政府尚須就其必要性及範圍進行研究。 法務局局長張永春回應立法議員梁玉華就當局會否對因履行職務而牽涉入司法訴訟的公職人員提供協助的書面質詢時表示,澳門特別行政區並未制定適用於全體公職人員因公涉訟事宜的法例,但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就司法警察局人員因公涉訟事宜作了專門規定:司法警察局人員因在執行職務時作出的行為而被民事或刑事起訴,又或基於與其執行職務有關的原因而被民事或刑事起訴時,經該局局長建議,行政長官在適當說明理由下可命令該局支付與該人員有關的預付金、訴訟費用及其在法院的代理費用。 張永春指出,按八月一日第41/94/M號法令訂定的《司法援助制度》的規定,所有居住在澳門的人如能證明沒有足夠經濟能力支付案件的全部或部分的正常負擔,均有權獲得司法援助,包括獲得免除支付全部或部分的預付金或免除支付全部或部分預付金及訴訟費用,又或准許延遲支付預付金及訴訟費用,以及獲得提供由法官依職權指定的在法院的代人。因此,如公職人員符合有關條件,亦可獲法官為其指定在法院的代理人。 關於公職人員因履行職務牽涉入訴訟程序而最終獲勝訴,已支付的律師費可否獲補償的問題,張永春表示,根據《法院訴訟費用制度》及《民事訴訟法典》的一般規定,如公職人員因執行職務而在民事案件中成為原告或被告,並自行委託了律師,一旦公職人員勝訴,則可請求法官判處敗訴方支付該等人員應訴的訴訟費用,其中關於委託律師的費用,法院將根據案件的利益值及複雜性,在應繳的司法費的四分之一至一半之間作出裁定。至於刑事案件方面,按《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的規定,如公職人員自訴而嫌犯被判有罪,又或如公職人員在刑事自訴案件中成為嫌犯而被判無罪,則涉案的另一方須負責支付公職人員委託律師的費用,該費用由法院根據律師的工作量、工作性質及自訴人或嫌犯的經濟狀況,在應繳的司法費的四分之一至一半之間作出裁定。 張永春又表示,在心理支援方面,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公職人員可以免費獲得公共衛生護理服務,包括心理科及精神科的輔導及診療。因此,如公職人員因公涉訟而產生心理或情緒困擾,可尋求有關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