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事務局表示,為力求保障工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避免出現不必要的賠償延誤,現正研究修訂相關法規,加強監管賠償的力度。 對於立法議員梁玉華就工傷賠償的質詢,勞工局局長孫家雄以書面回覆表示,該局不斷檢討和改善處理工傷的機制,致力控制工傷事故的調查及取證時間,以確保因工作意外獲彌補權人士,包括受傷僱員或死者家屬能及時獲得法律所賦予的保障和賠償。 他指出,根據現行第40/95/M號法令《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的規定,僱主應將企業內發生之工業意外或職業病,於發生日或獲悉日起之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勞工局,該局會為此開立個案,並即時指派勞工督察專責跟進,若發現涉及不當或違規情況,則會予以糾正或作出檢控。 就工傷賠償方面,該局首先會研究個案是否屬有關法令所指之工作意外,以及受害人是否具彌補權,經肯定後該局會詳細告知受害人其應有權利,及當局會作出的跟進步驟和途徑;同時,勞工局會依法要求和監督承擔彌補責任的僱主支付補償。倘工傷導致受害人死亡、長期或暫時無能力工作逾六個月,當局會編製實況筆錄,並送交法院跟進。 具體而言,根據法令,僱主對員工負有法定之彌補責任,彌補權包括特定給付及金錢給付兩種,前者目的是使受害人的健康、工作或謀生能力得以恢復,包括一般或專門醫療及外科療理、藥物療理、入住醫院等負擔;金錢給付則包括,對絕對或部分暫時無工作能力的損害賠償,對因工作或謀生能力下降的長期無能力之損害賠償,對死亡之損害賠償及喪葬費。法令亦規定,獲彌補權的僱員接受治療期間,有權享有絕對或部分暫時無能力之損害賠償,並以每十五日作一次計算及支付。 假若工作意外的受害人或其家屬因出現生活或經濟問題提出求助,該局必定為其提供所需的指引,並聯繫包括社會保障基金及社會工作局等相關政府部門,合力助其解決困難。 孫家雄表示,立法者考慮到僱主未必具有足夠能力支付僱員因工作意外而引致的損害補償,故有關法令規定僱主須將法定之彌補責任轉移予獲許於澳門地區經營工作意外保險之保險人。對於彌補責任轉移予保險公司的工傷個案,當保險公司未有依法向相關僱員支付一項以十五日結算一次的損害賠償時,該局會將個案轉送負責監管保險公司的金融管理局處理,但勞工局仍會繼續跟進。金管局遵從已確立的機制,就每個投訴個案,均會立即致函有關保險公司要求澄清,透過多方聯繫確保個案得到適時處理並盡快解決。 至於質詢內提及的工傷個案,孫家雄表示,金管局先後兩次發函及三次致電保險公司要求澄清,該公司解釋處理索償延遲是基於一些牽涉到總承包商及分判商在購買保險方面的責任問題,以及「受害人」在作為被保人的「僱員」身份有待證實。目前,該保險公司已通知金管局,與僱主及受害人已達成最終支付賠償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