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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金融情報辦公室」


特區公報今(七)日刊登第2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金融情報辦公室(下稱「辦公室」),職責是收集、分析及向法例規定的部門提供與清洗黑錢犯罪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有關的資料。 為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等犯罪,法律規定「辦公室」主要是收集、分析與清洗黑錢犯罪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有關的資料及應刑事警察機關、司法當局或其他具預防或遏止清洗黑錢犯罪或資助恐怖主義犯罪職權的實體具說明理由的要求,向該等實體提供協助,尤其是向該等實體提供資料及專業技術支援。 同時,為履行區際協議或任何國際法文書,按規定向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實體提供或接收來自該等實體關於清洗黑錢犯罪或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資料。 辦公室將建立資料庫,分析所得的資料,並向檢察院舉報懷疑實施清洗黑錢犯罪的活動;同時,與負責發出指引的公共實體合作,制訂和修訂反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的指引,也會向公眾推廣及教育有關反清洗黑錢犯罪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知識。辦公室需每年向經濟財政司司長提交一份關於「金融情報辦公室」活動的年度報告。 金融情報辦公室可要求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提供資料,其工作人員須對因履行職務而獲悉的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金融情報辦公室隸屬經濟財政司司長並在其指導下運作,具項目組性質,存續期為三年,可延長。辦公室由一名主任領導,並由一名副主任輔助主任,兩人均由行政長官透過批示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 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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