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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修訂法規配合道路交通法實施


行政會討論了「修改及增加道路法例的條文」行政法規,修訂道路法典等部分交通規章,以配合將於10月1日實施的「道路交通法」。 行政會發言人唐志堅表示,澳門現時有關道路和交通的法例共有40部,涵蓋範圍廣泛,涉及很多技術層面。為更有效地執行「道路交通法」,政府先以修訂道路法典為主,同時就一些急需解決的法規提出修訂。 該行政法規的修訂範圍包括:道路法典、17/93/M法令、29/90/M法令、73/90/M法令、57/94/M法令、嘉樂庇大橋、友誼大橋及引橋規章、駕駛學校及教學規章、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西灣大規章等。具體內容包括增加自動波輕型汽車考牌的規定、6座位以上非商業用途輕型車輛無需年檢、重型車輛駕駛者在執照續期時只需接受一般體檢等。 唐志堅補充,政府會根據「道路交通法」的精神,對相關法規引入更多修訂,以回應社會的訴求。有關行政法規將於10月1 日生效。 法律改革辦公室、土地工務運輸局、民政總署、治安警察局及法務局的代表在記者招待會上介紹「修改及增加道路法例的條文」行政法規的具體內容。 駕駛資格方面,除增加自動波輕型汽車考牌的規定外,亦容許聽障人士通過助聽器輔助考牌;澳門居民可憑其他地方發出的駕駛執照申請換領澳門駕駛執照的規定;將客運車輛駕駛執照分為兩類等。 法規中亦訂出數項便民措施及車輛規格的規定,考取摩托車駕駛資格未滿一年的人士應在車上放置識別訊號;規定車輛擋風玻璃的最低透光率;以及不得在車輛加設可與法定用作識別特定車輛性質或用途的現件或圖文相混淆的物品等。 至於罰款方面,將現行道路法例中輕微違反轉為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一律改為定額罰款;以及提高對「白牌車」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