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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絕不容許企業濫用停工補償制度


勞工事務局表示,為配合社會發展,已生效逾十年的《中止勞動關係以及減少工作時數時應遵守之規則》法令有修訂的必要,按照既定的立法安排,在完成修訂其他系列涉及外地僱員、非法工作及勞資關係的法規後,勞工局將檢討及修訂該法令。 勞工局局長孫家雄在回覆立法議員關翠杏提出修訂相關法令的書面質詢時指出,根據第43/95/M號法令《中止勞動關係以及減少工作時數時應遵守之規則》的規定,製造出口產品工業及參與具同一目的之其他工業,基於市場蕭條、經濟及財政困難、技術轉型之必要性,以及影響企業活動之災禍或其他事件,僱主得暫時中止工人的勞動合同,或暫時減少正常工作時數,但應保障工人的每月工作日數不少於十六天,否則僱主需作出相應的補償。 他強調,根據《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的精神和原則,外地僱員僅作為本地人力資源的缺乏或不足時的補充,特區政府絕不容許本地勞工權益因輸入勞動力而受損害。勞工局若發現聘有外地僱員企業濫用第43/95/M號法令,會即時要求糾正,否則會削減其外地僱員配額。 他表示,勞工局曾於2000年底建議修訂該法令,但由於當時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內未取得勞資雙方共識而暫被擱置。現時,勞工局將在完成《聘用外地僱員規範制度》、《打擊非法工作的一般制度》及《勞資關係一般制度》等法規的修訂工作後,會再次檢討及修訂該法令。 另外,勞工局在執行勞動監察巡查時,經常對聘有外地僱員企業的本地和外地工人查問其開工率,回答多數都是正面。特區政府為進一步防止停工補償的濫用,在勞、資及政府三方透過直接對話機制取得共識後,於今年五月十日起在製造業批准聘用外地僱員批示內加入強制性條款,禁止聘用外地僱員的企業在外地僱員開工期間,對擔任同一職務的本地僱員實施停工補償制度,否則將削減有關企業外地僱員的配額,削減量視乎違規嚴重程度而定,更不排除全數取消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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