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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就《關於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法案的說明


1.隨著《基本法》的深入實施,立法活動的數量日益增加和內容更為複雜,法律界、司法界、學術界對行政法規地位、性質、效力等問題有不同的見解。 2.為此,政府設立了專責小組,深入研究《基本法》有關規定,參考制定《基本法》的歷史資料及其法理背景,借鑒其他國家和內地的立法制度,總結澳門特區成立以來的立法實踐,並按照正常程序,徴詢政府相關部門的意見。經過深入研究及結論,為統一對行政法規的地位、性質、效力等的見解,特區政府認為應通過立法來明確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事項及相互關係,以便解決這些爭議,因此擬定了本法案。 3.本法案的立法原意完全符合《基本法》以及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而提出。在正式進入法律程序時,按照《基本法》第58條的法定程序,特區政府充分聽取了行政會的意見,並按照《基本法》第64條第5項的規定正式提交本法案予立法會審議。 4.本法案是落實《基本法》關於特區立法權的一般性規定,將《基本法》中有關法律與行政法規的原則規定,予以系統化及具體化。這是落實《基本法》規定的舉措,而不是改變《基本法》的規定,不是立法會和行政長官的權限重新劃分。本法案對於特區立法工作及健全特區立法制度,具有積極深遠的意義。 5.關於澳門特區能否制定本法,立法會有沒有權限制定本法律的問題,是特區政府有關工作小組研究的重大課題之一。經過充分研究和分析,正如法案“理由陳述”中表明,根據《基本法》第2條的規定,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對於特區立法機關制定法律,行政長官制定行政法規,已有明確授權。立法會是特區唯一的立法機關,享有全面和完整的立法權。
6.本法案條文雖然不多,但在6條17項的行文中規定了需要明確的多個重大問題: 第一、法律與行政法規的關係問題:明確了法律優先原則,具體列明了兩者的位階。(法案第2條) 第二、與法律優先原則相適應並作為其內容:確定了法律的保留事項,確定了“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等立法行為的核心內容(法案第3條); 第三、明確了行政法規的性質:基於行政長官作為地區首長和政府首長的憲制地位及相應的憲制責任,行政長官可制定獨立性或執行性的規定,但不可抵觸《基本法》或任何法律的規定(法案第4條); 第四、明確了原有法令適應化機制(法案第5條)。 7.本法案第三條第二款(二)項,對“為何只針對限制而言”?是指只有“立法會”才有權限制居民的權利和自由。根據《基本法》第40條第2款,“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 8.本法案第四條,並不是訂定行政法規保留的事項,而是僅以示例性質,就有關事項作出相應規定。 9.無論如何,特區政府提交本法案予立法會審議,並再次重申,將會有很充分的時間與立法會作深入及緊密的溝通合作。 對於議員所提出的意見,亦將會認真考慮,以便共同完善法案的條文及健全特區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