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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簽發《前往港澳通行證》的16歲及以上人士須遞交原居地刑事紀錄證明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獲簽發《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來澳定居之人士須於抵澳後十天內親自前往澳門治安警察局轄下出入境事務廳之居民事務警司處辦理 “居留許可”之申請,當局批准後將簽發“居留證明書”予申請人,以便其憑該證明書前往身份證明局申領“澳門居民身份證”。 根據現行修改之本澳定居法律規定,年滿16歲以 “單程證”申請 “居留許可”之人士須遞交原居地之刑事紀錄證明。經與內地有關部門作出適當協調後,決定自本年8月1日起正式執行該規定。對於年齡的界定,以申請人於其 “單程證”上所載之簽發日期當天是否已年滿16歲為准則。 鑑於在內地辦理刑事紀錄證明書需時,為確保本澳之 “居留許可”申請程序得以快捷和暢順地進行,治安警察局呼籲市民提醒其正申請或即將持 “單程證”來澳定居之內地親屬按上述規定向當地有權限當局預先申領該證明書,以避免抵澳後須折返內地辦理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延誤。另外,須注意有關之刑事紀錄證明書由簽發日起僅在6個月內視為有效。 最後,有關持“單程證”申請“居留許可”方面之其他須交文件和應辦手續,可瀏覽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網頁http://www.fsm.gov.mo,致電725488或前往位於友誼大馬路友誼巷之新八佰伴側的出入境事務廳大樓詢問處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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