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零五年
五月份之稅務責任 至十日 印花稅 -經常性提供宣傳服務的商號,應繳納上月份所徵收之稅款。(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重新公佈第17/88/M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b項) 至二十日 印花稅 -保險公司應繳納上月份實收保費相應之印花稅。(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重新公佈第17/88/M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根據第12/2004號法律第十四條之條文,免收本年度非人壽保險單之印花稅) 全月 印花稅 -信貸機構繳納二零零四年度有關銀行業務的印花稅。(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重新公佈第17/88/M號法律第四十條第三款) 旅遊稅 -所有酒店,公寓式酒店,旅遊綜合體,餐廳(包括咖啡屋,自助餐廳,及同類之場所),舞廳(其中包括夜總會,的士高,舞廳及歌舞廳之場所),酒吧(包括“PUBS”及酒廊之場所),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以及卡拉OK,應繳納上月份所代收之旅遊稅。(第19/96/M號法律第十二條)
(根據第12/2004號法律第十五條內所指之場所,豁免其本年度之旅遊稅) 所得補充稅 -所得補充稅A組納稅人(第21/78/M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透過M/1格式申報書,申報上年度收益。(第21/78/M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b項) 地稅 -繳納地稅。
(根據第12/2004號法律第二十條規定,本年度繼續豁免徵收少於澳門幣100圓之地稅) 地租 -繳納地租。
(根據第12/2004號法律第二十條規定,本年度繼續豁免徵收少於澳門幣100圓之地租) 機動車輛稅 -凡從事將新機動車輛出售予消費者或偶然地出售新機動車輛之自然人或法人在發生應課稅事實後十五日內,遞交M/4格式之申報書及繳納結算之稅款。(第5/2002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