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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涉案人身分需依法保密


廉政專員辦公室主任何鈺珊回覆議員質詢時表示,廉署是在依法獨立處理和有責必究的前提下披露案情,但根據法例,需對當事人身分予以保密。 就議員關翠杏提出有關廉署在年報中公布案情方式的質詢,何鈺珊回覆表示,綜合廉署歷年處理的行政申訴個案分析,造成行政失當或行政違法的原因往往是多元性的,客觀和個人因素並存,而制度是否存在漏洞是關鍵所在。她強調,廉署絕不會因環境因素而對個別部門或個別人士有特殊的維護或藉此開脫。任何個案的跟進,亦不會存在不了了之的情況。 何鈺珊表示,廉署成立以來,加緊對各類容易造成行政失當的環節進行制度審查和改良,並全力提升公職人員對相關法律的認識水平,協助各部門制訂廉潔守則,從根本上作出較長遠的防範。 她指出,2005年年報附件中的個案撮要,由於對案情描述較詳盡,倘同時公布部門名稱,當事人身分即可被確定,這便有違對當事人身分予以保密的規定。然而廉署認為其行政失當及違法行為,理應受到社會大眾的關注和譴責,故雖然是撮要報告,對案情的撰寫已盡量達至具體詳盡,讓公眾知悉案情以加強全民監督意識,並讓各政府部門和機構、以及公務人員重視有關問題,及早制訂防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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