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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討論預防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法規


行政會今(十)日討論了「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預防措施」行政法規。 行政會發言人唐志堅表示,該行政法規是根據立法會通過並已於特區公報刊登的第2/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及第3/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的有關規定而作出,其標的是訂定預防他人實施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義務的前提條件及內容、關於履行這些義務的監督制度,以及不履行義務的處罰制度。 法規規定,當在有關活動中,有跡象顯示有人實施清洗黑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犯罪,尤其經過分析合同訂立人、客戶或幸運博彩者的做法後,考慮到其活動性質、複雜性、所涉及的金額、次數或在活動中出現的不尋常情況,所涉及金額超出「法定金額」時,相關實體有義務要求上述人士提供身份證明文件,並記錄所進行活動的資料,尤其是關於活動的性質、標的、金額及支付方法等,並應於兩個工作日內知會即將按第2/2006號法律第8條2款規定設立的「監管實體」,該「監管實體」設立前應知會司法警察局。相關身份證明文件和資料應保存5年,倘未能取得有關資料應拒絕進行任何活動。 罰則方面,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自然人可科處1萬至50萬元罰款,若屬法人則可科處10萬至500萬元罰款;假如違法者收取利益高於法定最高罰款之半,則罰款提高至其所得利益的兩倍。 此外,法規並訂定了各監察機關的監管範圍:澳門金融管理局、博彩監察協調局、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負責監督受其監管的實體;財政局監管核數師、會計師、稅務顧問;法務局監管公證員、登記局長;澳門律師公會監管律師;法律代辦紀律權限獨立委員會監管法律代辦;經濟局監管其餘實體。這些監察機關若懷疑受監管者實施清洗黑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犯罪,必須通知檢察院。 該行政法規將在特區公報刊登180日後生效。期間,各監察機關將分別聽取相關實體的意見,各自就所監管範圍訂定出「法定金額」、履行法定義務時所遵循的程序和指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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