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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澳門特區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今日在本澳簽署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及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今(28)日分別代表內地和澳門特區簽署了《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簽署儀式中午在澳門政府總部舉行,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何厚鏵見證。 出席簽署儀式的包括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主任白志健、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保安司司長張國華及檢察院檢察長何超明等。隨同黃松有副院長來澳的內地代表團成員亦出席了簽署儀式。 此次簽署安排的磋商工作進展順利。自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肖揚院長訪問澳門期間,雙方正式確定啓動該專案後,兩地均着手積極運作。兩地代表於2005年下半年分別在澳門和珠海進行了兩次正式磋商,其中於2005年11月黃松有副院長親自率領代表團訪澳,在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與特區的司法協助協調工作小組舉行工作座談。經兩地共同努力,到本月下旬就《安排》中的重大問題和一些技術性細節問題,均達成了一致意見,並於今日完成了簽署。 本《安排》是順應澳門回歸後,尤其是隨著兩地經貿關係的加強,涉及兩地的訴訟案件以及需要到對方執行的判決不斷增加的形勢而簽署的,具有重大意義。《安排》是「一國兩制」下,內地與澳門特區之間在民商事司法協助領域,繼2001年8月關於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達成之後,又一個成功的實踐。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內地的司法協助通過相互協商進行。 民商事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是民事訴訟領域司法協助的最重要環節。因此,《安排》的簽署標誌著兩地司法協助向更緊密的層次邁出了強健的一步。既體現了司法爲民的理念,也有利於維護兩地司法判決的效力和增強司法的權威,更好地爲兩地的發展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安排》確定的相互認可和執行判決機制,使得訴訟當事人經一地法院判決確定的權利在另一地得到實現,在兩地均享受在原審法院訴訟同樣的便利。同時,《安排》使兩地相互認可和執行判決的主要程序問題得以統一、明確,形成共同認可的制度,從而增強訴訟結果的可預見性。由此將使兩地居民、企業的合法權益得到更有效的法律保障,增強跨區域投資、貿易的信心,從而促進兩地在人員、物資、資金、資訊的自由流動,有利於實現更緊密的經貿聯繫,促進中國經濟的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安排》共有24條,主要內容包括:
1、 安排適用的範圍、“判決”所涵蓋的文書種類;
2、 受理認可和執行申請的管轄法院、在兩地同時申請執行及其協調問題;
3、 請求認可和執行的申請書的內容、所附相關證明文件、所附司法文書的文本及證明問題,以及上述文書所用語文問題;
4、 認可判決的程序、拒絕認可的情形、當事人的救濟途徑;
5、 受理認可和執行請求期間的財産保全、另行訴訟問題;
6、 公共機構文書的免除認證、訴訟費用及其減免問題;
7、 《安排》生效前案件的處理問題;
8、 爲執行《安排》,最高法院與澳門終審法院的協助問題。 《安排》的適用範圍比較廣泛,適用於所有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判決,包括內地的勞動爭議案件和澳門的勞動民事案件,也包括在刑事訴訟中作出的民事損害賠償的判決、裁定。 兩地之間相互認可和執行判決,由當事人(判決確定的債權人)自行向對方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而不採取原審法院直接向對方法院提出請求的做法。這樣可以避免由判決法院主動介入認可和執行的法律程式之中,以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並提高申請認可與執行程式的效率。《安排》規定,法院收到請求認可和執行判決的申請後,應當將申請書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有權根據當地的法律提出答辯。 《安排》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在其生效前提出的認可和執行請求,不適用於本安排。但《安排》亦特別規定,兩地法院自1999年12月20日以後至本安排生效前作出的判決,未向對方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仍可以於本安排生效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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