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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闡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行政長官何厚鏵在今(24)日的《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介紹及諮詢會上明確指出,「叛國」的含義雖然與基本法相同,但在制訂本法時,清晰界定了哪些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有與會者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第七條「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及第八條「禁止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的標題有誤導成分。 他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3 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因此,建立聯繫根本已抵觸《基本法》,毋需在標題寫明是作出危害國家的行為。 行政長官指出,「叛國」的含義雖然與《基本法》相同,但在制訂本法時,決定把叛國行為鎖定為某些特定行為。 他說:「如果不把定義收窄,會出現很多意識形態的問題。同時,《基本法》第23條主要的立法精神是維護國家安全,所以決定要把條文寫得清晰,並把哪些行為屬違反維護國家安全列入幾項實際行為上,這樣就絕對不會有很大的灰色地帶,讓大家以為有書信來往、在國際組織見面交流等,都屬於聯繫。」 他指出:「假如空間太大,會造成社會很多猜測,亦會被利用作危言聳聽,這既不利於嚴謹立法,也不利於澳門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 行政長官強調:「立法的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而不是限制澳門人和團體與外國各類團體聯繫交流。只要有關交流並非危害國家安全,就絕對擁有自由。」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補充,在法例草擬過程中已考慮過第七條及第八條的問題,在諮詢過程中也有意見擔心是否政治性活動或政治性團體的活動均被禁止,因此決定須在第七條及第八條中清楚列明被禁止的活動是為維護國家安全。 她強調,只有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法》中列出的行為,才根據相關條文審判或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