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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選民登記法生效前已完成登記手續的法人選民 新法生效後原來的登記維持有效


根據第9/2008號法律修改的《選民登記法》將於2008年10月15日起生效。新法律優化了澳門特區的選民登記制度,為循序漸進發展民主政制奠下基礎。 根據新的法律規定,凡兼具下列條件的社團和組織,均得作法人選民登記:
(一)已在身份證明局登記;(二)獲確認屬於相關界別至少滿4年;(三)取得法律人格至少滿7年。 新法律生效前,已按原來的法律依法辦妥選民登記手續的法人在新法律生效後,原來的登記仍然維持有效,但有關法人選民仍須遵照新法律的規定在每年九月最後一個工作日前向所屬界別的委員會提交年度總結報告,並須在修改章程後60日內通知相關委員會;此外,所有在新法律生效前已作選民登記的法人,其原來獲得的確認自新法律生效之日起計有效期為五年,此等法人選民必須在有效期屆滿前的150日至90日期間內向相關界別的委員會提出續期申請,逾期不遞交確認續期申請,確認於有效期屆滿時即告失效,並導致法人選民的登記被註銷。 根據統計,截至2008年10月14日(新法律生效前最後一日),累計合共973個法人符合原來的法律並完成了法人選民登記的程序,此等法人選民的登記在新法律生效時維持有效。此外,尚有10個社團在新法律生效前(10月14日前)並未符合申請作選民登記的法定條件及只遞交了確認代表社會利益的申請,此等申請仍將按照原來法律的規定予以處理,並將在新法律生效後30日內完成有關確認程序。如果此等法人的確認申請日後獲行政長官同意,可按新法律的規定,在獲得確認滿4年和取得法律人格滿7年後提出法人選民登記申請。 如有查詢,可於辦公時間致電諮詢熱線28321321,或瀏覽選民登記的專題網頁:www.re.gov.mo。